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实施意见 川经信环资[2012]250号 2012-5-25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十二五”规划对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出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年灰渣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十一五”以来,我省上报国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累计65家,总装机容量4115.2兆瓦,综合利用煤矸石及煤泥1850.08万吨、垃圾92.82万吨、高炉煤气145.28千万立方米,对全省大宗工业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和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部分电厂还存在灰渣综合利用效率不高、入炉燃料在线监测系统不完善等问题。各市(州)经信、财政、国税部门要履职尽责,确保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工作 (一)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各市(州)经信委要积极会同同级财政、国税等部门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及时组织本地区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集中学习宣传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指导电厂认真填报申报请示和表格,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的装订顺序和排版格式规范编制申报材料。 (二)严格审查认定条件。各市(州)经信、财政、国税等部门,作为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主管部门,要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条件严格把关。 1、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无论机组大小,用于发电的燃料运距不应超过30公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2550千焦,煤矸石、煤泥掺烧重量比不低于60%。 2、列入国家和省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一律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要求。 3、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的申报机组,同时还要符合“经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复或核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2年以上”的条件。 (三)认真编制申报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申报资料应于5月10日以前上报省经信委。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必须提供市(州)级以上(含)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近6个月内环保监测报告、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灰渣处理证明材料,燃料来源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和市(州)现场审核报告。垃圾发电厂还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对二恶英的检测报告和地方环卫部门提供的垃圾数量及品质证明材料。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的申报机组还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近6个月内环保监测报告、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三、切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监管工作 (一)实行分类核实。各市(州)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国税等部门在查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时,要按照复审机组和新申报机组进行分类核实。复审机组应重点核实是否提供了上次认定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机组序号,以及上年度机组发电量、发电小时数和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等情况;新申报机组应重点核实是否标明机组号,提供了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材料。 (二)加强认定审查。各市(州)经信委要会同同级财政、国税等部门,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认真审查相关申报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准确,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资料的装订、排版是否符合要求,尤其要重点核实企业所用燃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所用燃料是否能够有效供应并在初审意见中予以说明,对燃料来自于同家煤矿或选煤厂的,应进行必要的实地核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经信、财政、国税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经营管理和财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信息沟通,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电厂,要及时清理;对在申报工作中伪造、编造、篡改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在申报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电厂,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搞好统计分析。各市(州)经信委加强对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统计分析工作,特别要对煤矸石大宗燃料及其相关情况实施动态跟踪,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机组要采用入炉燃料在线监测系统推行信息化统计管理。各市(州)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情况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上报省经信委。未按时上报认定情况的市(州),将不予受理当年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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