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1-1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市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范围由鄞州区扩大到全市。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51号          2008-01-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请示》(甬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市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范围由鄞州区扩大到全市。宁波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就报关出口货物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