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7]29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旅游景点内利用竹筏从事游览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6
摘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对利用竹筏从事载客游览、观光等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旅游景点内利用竹筏从事游览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94号          2007-12-06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

  近接一些市局反映在旅游景点范围内利用竹筏从事游览服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对利用竹筏从事载客游览、观光等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