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三峡库区耕地占用税有关事项的复函 鄂地税函[2006]217号 2007-10-11 湖北省移民局: 贵局《关于缴纳湖北省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耕地占用税有关事项的函》(鄂移函[2006]51号)收悉。鉴于耕地占用税征管体制已调整由地税部门征收,因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的意见,对2005年度应当缴纳的1000万元税收以及以后年度应当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均请你局向我局下属的社保局重点税收征收所申请缴纳,并同时报省财政厅办理返还手续。 此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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