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

来源:首席财务官 作者:黄雁 李伟毅 人气: 时间:2009-10-17
摘要:  新准则解释3号对高危产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首先,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等

  (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储备
  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际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

  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会计准则解释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企业应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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