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2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4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但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7]258号      2007-12-24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

  1.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2.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用电抄表记录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竹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木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木竹加工,是指通过机械设备处理,将原木、原竹转化为木竹半成品、成品制品,或者将半成品制品转化为成品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但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林业、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国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实行查定征收或者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