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1996-11-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149号)收悉。 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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