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9]66号 1999-11-0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执行时间紧的实际,各地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要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搞好系统内部及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涉外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三、鉴于目前国税机关实行的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办法,需按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且部分增值税进项发票还需进行外调,手续繁杂,审批时间较长的实际情况,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省局意见,对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原则上按照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办法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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