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2]5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审批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19
摘要:对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各单位增值税管理部门要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相结合,在年审时对企业的开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凡发现不符合使用规定的一律按照规定权限进行重新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审批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57号          2002-02-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4]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文件精神,我市对全市已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了重新审批,现审批工作已顺利完成。在审批过程中,暴露出部分单位对此项工作抓得不深不细不透的问题,如审批尺度较松、口径不一,对高限额审批把关不严,核定发票用量过高等,为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管理,切实管好专用发票,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损失,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总局、省局和市局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搞好我市的防伪税控最高限额审批工作。

  一、自2002年起,对我市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

  审批权限进行重新调整,凡最高限额设定在百万元版及以上的企业,无论何种经济类型,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1]57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市局进行审批。各单位在收到企业填报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自文到之日起一律使用此表,旧表同时作废)后,必须认真审核,并到企业实地核查,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审批。企业需报送的材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书面申请。

  审批结束后,各单位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移送同级信息中心,并通知相关企业携带税控IC卡到国税机关。信息中心依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申请审批表》的审批内容,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二、各单位对防伪税控最高限额的审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待企业安装使用三个月后,可根据其实际开票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三、对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各单位增值税管理部门要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相结合,在年审时对企业的开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凡发现不符合使用规定的一律按照规定权限进行重新审批。

  四、因我市目前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工作已恢复,为掌握安装进度便于统筹安排工作,自2002年起,各单位要按月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防伪税控推行情况月报表(见附表2),报送时间为每月10日前。逾期不报送,将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要使用已下载的“企业发行子系统最大限额统计工具软件(市级)”进行本单位最高开票限额的汇总统计,并按季向市局流转税处报送文件名为*.dbf和*.exe的电子数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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