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口径汇总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青海税务】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在转让出售时,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原值,在计征个税时,能否核定征收计征?留言时间:2020-10-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154caa9023145d8a7df35d2c377c23b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满5年不唯一,在房屋转让出售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未能提供上手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核定征收1%-3%计征?依据是什么?谢谢。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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