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6]1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06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每年的4月30日,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汇算清缴期限。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6]16号       2006-02-06

税屋提示——依据黔国税发[2009]7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修订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每年的4月30日,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汇算清缴期限。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必须按月或按季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数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00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即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月预缴所得税;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季预缴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并在一年内不能改变预缴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要审核、审批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一)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国税机关提出申报,并提供包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表及说明、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情况表及说明、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表及说明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总机构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

(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资料外,涉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的,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的批复(复印件)。

第六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说明原因,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盖章。

汇总或合并到省外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地级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并附已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

汇总或合并到省外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将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并附已经市、州、地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其汇缴企业。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范汇算清缴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完善汇算清缴文书,明确征收、管理、税政、征管和计统部门在汇算清缴中的职责,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汇算清缴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及技术性问题,以优质服务来促进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重点选择纳税大户、重点行业以及纳税评估中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进行检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的效应,确保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应在6月15号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数据软盘)上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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