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充值送的活动,送的部分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15
摘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电商平台充值送的活动,送的部分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客户在集团公司充值(假设充值100元),然后送的部分(送10元)集团承担,客户在子公司(门店)消费的时候,消费金额110,集团会把消费金额110结算给子公司。送的部分如果做到销售费用,没有发票支持,汇算清缴需要调增吗?

  解答:

  按照描述,集团公司确实赠送了,子公司就应按照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对于集团公司发生赠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集团公司对于赠送部分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是不需要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赠送给个人虽然不需要发票,但是需要依法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之前没有申报缴纳,应及时申报补缴,避免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滞纳金。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16年1月的解析——

关于电商平台手机充值业务的涉税分析

  在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的今天,电商平台已经充分展现在公众视野中,人们通过电商平台可以方便的为手机充值,还可以享受部分折扣优惠,那么电商企业“充值话费”业务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在目前主流的电商平台中,我们先看微信手机充值和京东手机充值的发票问题回复:

  1、微信手机充值的发票说明:

  咨询内容:

  如何申请微信话费充值发票?

  微信回复:

  若您需要充值发票,请在充值成功后,尝试向当地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营业厅直接获取发票;若营业厅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您可以联系微信话费充值客服(客服热线:4007000707)提供发票获取信息,我们将协助您处理。

  2、京东手机充值的发票说明:

  咨询内容:

  网上充值后,需要发票怎么办?

  京东回复:

  您好!请您参考商品页面下方的详细介绍信息显示:用户在网上手机充值成功后,可以到手机运营商的营业厅咨询打印发票,京东商城是不提供发票的,请用户悉知。感谢您对京东的支持!祝您购物愉快!

  可见电商平台在手机充值业务中,都不开具发票,发票由实际提供电信运营业务的电信企业提供。

  电商充值话费业务,形式看是一个企业完成,实际却是由电商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完成的,例如微信支付,微信支付是由腾讯公司知名移动社交通讯软件微信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联合推出的移动支付创新产品,旨在为广大微信用户及商户提供更优质的支付服务,微信的支付和安全系统由腾讯财付通提供支持。财付通是持有互联网支付牌照并具备完备的安全体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一、先来说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涉税问题,在充值话费业务中,电商是话费充值业务的代理商,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履行资金转移服务功能。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业务许可证》才可进行第三方支付业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范畴。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再来说说电商的涉税问题

  电商平台话费充值业务,实质是电商平台的代理行为,在形式上体现两种方式,一种是签署代理合同,缴纳营业税。二种是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增值税。

  (1)代理合同(注意合同的签署):

  目前“营改增”包含的代理业务包括:邮政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代理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由于属于正列举,不可扩大解释,且并没有提及话费充值代理业务,所以代理业依然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七、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由于电商平台在充值手机话费业务中是无法取得电信运营商开具的发票的,电信运营商只针对最终用户即个人开具发票,电商平台无法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所以出现了文章前面提到的微信充值话费与京东充值话费,发票由电信运营商直接开具的回复。

  (2)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注意合同的签署):

  电商的实质代理行为可以理解成,电商为电信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业,即电商为电信企业提供网站页面、端口、数据的传输及维护等信息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三、难题

  电商平台往往在处理个人客户话费充值业务时,涉税处理较为容易,但在处理企业客户时则会出现问题。

  例如,A企业搞产品推广活动,需要500次100元的话费充值业务做宣传,找电商话费充值作为供给商。A企业宣传费列支50000元,但是没有发票作为凭证附件,因为发票最终体现在获得充值的个人客户话费月结发票中,A企业要想在税前列支这50000元宣传费,根本无法取得对应的票据,还需要其他辅助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具体能否税前扣除,还需要看主管税务机关操作口径。

  其实,电信企业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已经非常严谨,杜绝一项收入重复开票的情况发生,所以电信企业不在预付话费环节向真实支付款项的企业开具发票。

  笔者认为,电信企业应对内部系统进行升级,把企业承担费用的充值业务和个人承担充值话费业务分开处理,企业支付的预存话费业务只在预存环节一次开票,开给付款,过期不补,个人支付的预存话费业务再由个人去前台开具发票,如个人月结发票金额中包含已经开票的企业负担的话费,自动扣减相应的金额。

  目前各地中国移动,发票的处理方式不同,例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营改增”后有关发票调整的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我司将向个人客户提供月消费通用机打发票,向统一付费的具有一般纳税人税务资质(需提供证明材料并验证无误)的政企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面对电信企业的直接客户,不面向第三方代理或者技术服务提供的企业客户开具发票。

  目前,电商销售预存话费业务处于“营改增”过度政策中,让我一起静观政策的变化,相信全面“营改增”后,这一问题将彻底解决。

  来源:大唐天涯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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