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4]18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7
摘要: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收文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189号         2004-12-07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收文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