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88号 1999-08-0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14号《关于邮政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邮政局及所属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均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其所得税监管工作。监管级次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原邮电部的监管级次的规定执行。 二、邮政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其购置支出,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分二次以上税前扣除。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支出,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分二次以上税前扣除。 四、对有业务收入的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扣除;对没有收入的单位(含省邮政局机关),按省国家税务局根据省邮政局提出业务招待费额度申请,经审核批复后的分解数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邮政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经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发生的亏损,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经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对所在地汇总纳税的邮政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税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监管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及时向省局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反馈。 附:国税发[199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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