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24号 1995-06-0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5]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本着从严控制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原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以经营消费品为主或专门从事消费品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副食商店、综合商店等),原则上不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兼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数量较小的,经营所需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对兼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数量较大,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限量供应专用发票,但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开具。 二、对生产经营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其销售对象,认真核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实行限量发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企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核定和收缴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范围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应停止供应并收缴结余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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