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86]196号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6-06-27
摘要: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集体企业,其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应根据该文件规定“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6]196号      1986-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如何列支。现明确如下:

  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集体企业,其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应根据该文件规定“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乡镇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社会性开支。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因此,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从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中解决,不得再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财政部

  1986年06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