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3]1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19
摘要: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16号          2023-12-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外省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五、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六、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用工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0号)同步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关于《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本市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政策,确保与国家政策一致。

  二、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保缴费?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其中: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外省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参保缴费,未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参保缴费;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缴费,未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本市代为参保缴费。

  三、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答: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市参保缴费,应申报登记对应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也可自行查询,确保自身社会保险权益。

  四、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如何核定费率?

  答: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如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参保缴费,按用工单位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