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7]17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25
摘要: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和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据实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172号        1997-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地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个体户业主本人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每月人均不超过550元的,可据实扣除,超过550元,按550元扣除。

  二、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条款废止]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可在三年内均衡扣除。

  四、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对发生的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和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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