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社保的这些行为属于违法

来源:成都人社局 作者:成都人社局 人气: 时间:2021-06-10
摘要: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现实中一些人会委托中介冒充用人单位缴费,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社保,涉及养老、医疗、失业等方方面面。

提醒——涉及社保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不要碰!

  一、挂靠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现实中一些人会委托中介冒充用人单位缴费,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相关规定,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重点是!

  违规代缴社保费对于参保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由于代缴中介与参保人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代缴的社保参保单位和缴费基数都是虚构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当参保人发生工伤或者生育小孩时,领取社保待遇的诉求可能不被相关机构受理。

  二、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病退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伪造、变造工龄资料、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伪造、变造档案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

  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隐瞒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以上各种形式的骗取养老保险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和职工协议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无效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还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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