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5-12
摘要: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497号       2003-05-1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2003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5月12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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