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有效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禁止假借宗教名义开展聚敛钱财或其他不正当活动。 (三)鼓励开展联合劝募活动。积极倡导并推进募用分离,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支持专业性或较小的慈善组织根据需要组成统一的募捐联合体,通过各种便捷的募款方式联合开展募捐活动,降低募集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率,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 (四)严格规范慈善财产的使用管理。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开展绩效评估,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完善集行业管理、慈善信息公开、慈善项目发布和社会救助需求信息为一体的慈善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共享、有效对接。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六)切实加强慈善事业人力资源建设。要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将慈善人才纳入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一)加强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支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要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引导扶持慈善组织发展。 (二)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三)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当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慈善综合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应当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有关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诚信建设等方面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享受政策优惠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慈善综合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当前制定的“十三五”规划,编制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职能;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对慈善事业的宣传;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慈善评选表彰项目的立项工作,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列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贯彻落实。要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员和经费。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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