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28号的解读: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31
摘要:税屋提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符合汇缴的条件(铁路、邮政、银行、石油天然气等不适用本办法) 1 、居民企业 2 、跨地区(

6、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8、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分配表》,对其进行查验核对。
发现有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10、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我省省关于汇总纳税的规定 (财预[2008]147号)
一、总机构在我省的,税务机关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央60%、省级20%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中央20%(待分配)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20%”。

二、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
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将60%部分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暂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三、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暂时由总机构统一将6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8]28号 //www.ow369.com//www.ow369.com/article/88/4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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