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关于二〇一九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确保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9年度内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一)准备阶段 1.汇算清缴资料的下载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税收优惠类/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汇缴申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推出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三)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20年5月底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具体相关条件以主管税务机关后期推送的通知内容为准)。 五、汇缴辅导培训 为防控疫情传播,2019年度汇缴培训以微信、微博、短信、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方式开展,纳税人应以观看培训视频及课件进行自学为主。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具体如下: 1.新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培训视频,汇缴报表,相关政策文件和解答等资料。请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栏目内自行观看或下载学习。 2.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见附件1。 3.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相关政策见附件2。 4.纳税人在电子申报系统(eTax SH3)汇算清缴操作使用中如果遇到技术问题,可以咨询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电话:4009912366,59595963。也可以通过关注“上海税务”、“普陀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在微信平台获取汇缴相关内容推送及问题解答。 附件: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