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改[2011]9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17
摘要: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有利于维护乡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减轻农村债务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1]9号        2011-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有利于维护乡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减轻农村债务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是各试点省份在农业税取消之前,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牧业税及其附加等形成的债务。应优先化解个人垫交税款部分。

  二、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兵团、下同)政府要统筹规划本地的清理化解工作,地级市政府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做好清理化解债务的组织工作。

  各试点省份要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地税、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化债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化债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制度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理核实、审计锁定、资金筹措、债款支付等工作,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省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1-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工作。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开展化解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层政权机构建设等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

  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计锁定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并锁定到债权人才能偿还。

  (三)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所有需偿还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都应当将化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五、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步骤

  各试点省份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应经过乡村清查、县级全面审计、省级抽查确认等步骤。

  (一)乡村清查。各行政村要成立村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查工作。各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对本村乡村垫交税费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并整理相关的原始单据,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对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核。在此基础上,村清查小组汇总本村债务情况,连同相关单据统一上报乡镇。乡镇要组织财政所(地税所)、农经站等对债务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县级化债机构。

  (二)县级全面审计。县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地税、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严格审计,剔除不实债务。

  各乡镇、村要将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的乡镇、村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债务,化债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县级政府要对全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市级汇总。市级政府要按照省级化债机构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市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数据的汇总编报工作。

  (四)省级审核确认。省级化债机构要对各县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省级审计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全省乡村垫交税费债权人总数的40%。对查出虚报债务的县可给予一定的处罚。省级审核之后要对各县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数据予以确认锁定。

  (五)及时上报。县级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要按照“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报债务项目情况表,及时将数据上报市级化债机构。市级化债机构对各县债务数据进行汇总后报省级化债机构。省级化债机构通过“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将本省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六、在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过程中,需要切实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垫交税费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不遵守工作程序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核实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应坚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债务原则上应依据有关会计记录、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税农户签字等进行。对于证据不齐全的债务认定,应加强群众监督和基层民主审核,先由债权人申报并举证,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之后由乡镇和县级化债机构审核认定。

  (三)对于以个人或乡镇政府、村集体等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垫交税费的,经债权债务双方沟通协商,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开展债务重组或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等工作,乡村应根据债务重组或表外欠息减免协议等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四)妥善处理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利息问题。各试点省份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垫交税费债务利息问题。

  (五)在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时,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在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债权人变更为县乡政府,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

  七、地方各级财政要努力筹措化债资金,做好化债资金保障工作。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给予的化解垫交税费债务补助资金;二是通过盘活闲置乡村资产筹集化债资金;三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化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村级组织积极筹资用于化债。

  各试点省份省级政府承担统筹本省化债资金的责任。化债资金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各地在筹措化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

  中央财政对各地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适当补助。

  八、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债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一)省级化债机构在审计核定各县上报的债务额以后,要确定全省的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化债计划,并把年度化债计划分解到各县,落实各县还债资金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省级要积极承担筹资责任,努力降低市县筹资比例。具体化债计划和各县筹资情况应及时上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拨付中央化债补助资金。

  (二)化债资金使用专用预算科目。要建立和使用“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补助资金”专用预算科目,化债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三)化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化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化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小组通过“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所反馈的信息,及时了解和监控各地化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省级化债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债务偿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有条件的可对其化债资金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地方化债资金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按照中央要求自行制定。

  (五)实行化债销号制度。化债机构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化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村,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九、各试点省份要依托农村其他公益性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化债额度,及时下拨省本级及中央安排的化债资金,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各地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化债规划和有关材料,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省份化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十、加强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为确保化债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地税、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工作小组将与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一起,一方面加强日常化债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试点省份化债机构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加强化债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试点省份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十一、各试点省份要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宣传工作。要及时把中央的化债政策传达到基层,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

  十二、甘肃、贵州、重庆、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南、四川、宁夏、新疆等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省份,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在全省(区)范围内扎实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直垦区、林区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基础上,可参照本通知指导局部试点。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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