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城改造中改造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3-08
摘要: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改造商承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用或住宅用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权属转移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城改造中改造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50号      2004-03-08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旧城改造拆迁补偿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3]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改造商承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用或住宅用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权属转移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契税有关政策规定,广东省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