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费”为何不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规定: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
  问:根据《》()规定:“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支付单位实际支付的港口设施保安费为何不允许税前扣除?

  某市外贸公司 财务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22号)文规定: “…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其收费人为港口设施的经营人,虽然其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批准并且所收的费用,但是港口设施经营人所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并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所以,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港口设施保安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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