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12-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给予办理退税;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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