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1999]1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14
摘要:根据总局的规定要求,以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总局通知不一致的,如豆粕、花生粕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征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19号            1999-04-1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有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企业的有关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基层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总局的规定要求,以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总局通知不一致的,如豆粕、花生粕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征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