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饲料”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锦国税发[1999]第54号 1999-07-20 各县(市)国税局、区分局、直属分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销饲料的单位,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免征增值税。 二、经销饲料的单位,在申请免税时,要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关给饲料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中应详列免税饲料品种及检验执行标准。 2、《锦州市饲料经销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其它有关事宜以省局和国家局的文件为准。 附件:锦州市饲料经销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略)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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