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81号 2006-12-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车价信息的采集范围 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范围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包括征税车辆和免税车辆(含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二、车价信息采集的管理范围 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各地按机动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办理的税务登记证确定车价信息采集单位。如果机动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或改装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不是由本辖区单位发放的,要在《车辆购置税(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备注栏内注明发放单位的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机动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金税三期”9位数的代码。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查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上报的车价信息资料,认真核对车辆技术数据和国家发改委的公告,核实车辆出厂价格。严防错报、漏报和采集数据失真等情况发生。 (二)各市州有机动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从事车价信息采集的具体工作人员,做好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各机动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指定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三)各地于2006年12月8日前,将从事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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