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4]2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稽核工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10
摘要:发现有其他疑问的专用发票,专管员(审核人员)在专用发票上注明“待核查”字样,暂不予抵扣,专管员(审核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或核对,待调查落实后,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再视其情况确定抵扣与否;如属伪票,应收缴并追究其来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稽核工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4]23号        1994-03-10


福建省增值税稽核制度

  为了使增值税稽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杜绝不法分子偷税、骗税,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税收有关法规,特制定增值税稽核工作制度。

  一、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审核

  在纳税申报期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要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票面审核。在纳税申报时,专管员(审核人员)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张审核,审核内容:

  1、专用发票的真伪;

  2、专用发票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

  3、专用发票内容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相关关系对照审核。审核内容:

  1、纳税申报表是否按规定填写?所要求附报的资料是否完整?

  2、专用发票抵扣联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是否相符;

  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抵扣数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动用审批表》的数字是否相符?

  4、《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登记的存根联份数是否与《纳税申报表》所填写的份数相符。

  (三)审核后的处理办法

  1、对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其右上方加盖“已抵扣”印章[印章上要附有专管员(审核人员)姓名以明确责任,印模附后];

  2、发现有其他疑问的专用发票,专管员(审核人员)在专用发票上注明“待核查”字样,暂不予抵扣,专管员(审核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或核对,待调查落实后,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再视其情况确定抵扣与否;如属伪票,应收缴并追究其来源;

  3、对审核有问题的,应通知企业调整其应纳税款的申报数;

  4、审核后,专管员(审核人员)在纳税申报表鉴注意见。

  (四)对未加盖“已抵扣”印章和未注明“待核查”字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退还给纳税人。

  二、深入企业定期审核

  纳税申报后,税务征收机关应定期(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深入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凭证、进项凭证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一)审核的范围

  1、进项凭证审核范围

  ⑴从销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⑵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⑶由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⑷承担货物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⑸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收购凭证;

  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⑺94年7月1日前,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普通发票。

  2、销项凭证审核范围

  ⑴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⑵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

  ⑶销项的其他凭证。

  (二)审核的内容

  1、进项凭证审核内容

  ⑴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进项范围;

  ⑵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⑶对准予按10%扣除率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内容是否属实、计算是否准确;

  ⑷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产品,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计算是否准确;

  ⑸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抵扣联的购货方企业名称是否与纳税人名称一致。

  2、销项凭证审核内容:

  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作销售处理,是否及时如实地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⑵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⑶专用发票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票面所列的货物或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⑷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是否违反规定使用了专用发票;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是否分别核算;

  ⑸纳税人销售退货和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处理;

  ⑹混合销售的确定是否准确。

  (三)审核办法

  1、进项凭证审核办法

  ⑴对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检查方法:检查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填开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适用税率及税额填写是否准确,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内容是否一致;

  ⑵对纳税人“假进货”的检查方法:以进项凭证与材料或商品明细帐相对照,再核实“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检查“银行存款”或“应付款”等资金帐薄,是否有相对应的资金运作情况;

  ⑶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检查方法:首先检查销售收入明细帐,有无免税货物销售和非应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再对照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其他销售支出”等科目是否有“进项税金转出”的核算内容;

  ⑷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的收购凭证和支付运费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属实,再检查有关资金及应付款科目上相应的资金运作或负债的核算内容;

  ⑸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检查方法: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和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检查纳税人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其退回的材料、商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已全额、及时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⑹非常损失毁损货物进项税额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纳税人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纳税期有无毁损货物发生,然后检查对应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其进项税金是否已全额、及时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⑺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金的检查方法:对购进货物直接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对以生产经营购进货物后,再转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这部分进项税金应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因而应检查“在建工程”科目或“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内容有无与材料类或“库存商品”等科目相对应的内容,然后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其进项税金是否全额、及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2、销项凭证的审核办法

  ⑴经营收入不作销售记录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纳税人的期初存货,纳税期进货和期未存货,然后检查相应的资金帐薄,是否货、款相符,是否隐瞒销售额,不作销售处理;

  ⑵“以物易物”不作销售记录的检查方法:首先对纳税人的有关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帐和材料采购帐户进行对应检查;然后检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其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是否有相应的资金,应付款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最后对照“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检查“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双方发生额是否一致;

  ⑶以旧换新计税销售额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明细帐,商品在不同时期的销售价格是否有明显的偏差;再与“材料物资”科目对照,判定是否以旧换新销售行为;最后对照“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检查“材料物资”科目,增加材料物资与上述科目有否对应关系;

  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外收费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细帐,是否有价外收费,再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是否有反映这些价外收费销项税金内容;最后检查各项费用的明细帐,对照凭证,逐笔检查,若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说明纳税人价外收费没有计算销项税额;

  ⑸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纳税人“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及“在建工程”科目,有无兼营非应税业务;再检查纳税人纳税期“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或“库存商品”、“加工商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对照纳税人的“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查明纳税人情况;最后,检查“加工商品”和“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其对应科目是否是“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科目;

  ⑹用于投资、分配的货物的计税销售额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纳税人的“长期投资”、“应付利润”等科目的明细帐,纳税期内有无用货物对外投资和支付利润业务发生;再检查纳税人收回的加工货物是否记入有关材料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等科目,再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是否已全额、及时核算销项税额;

  ⑺虚报不同税率货物销售额的检查方法:首先检查不同税率货物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是否和正常年度的比例相当;如果有明显的变化、应进一步检查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价格相对于正常年度的价格变化情况。以确定纳税人有无故意降低高税率货物销售额的行为;

  ⑻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检查方法:检查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有相应的资金运作;其当年的生产销售总额和上一年度相比是否有不正常的增长幅度。

  (四)审核后的报告制度

  专管员(审核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审核检查后,不论是否发现问题,均应将审核的情况,结果或处理意见,逐户写出书面报告,报税务所(股)长审批后存档备查。对有问题的,应向企业发出多退少补通知单;情况严重的,应及时移送税务稽查队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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