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7]3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9-24
摘要:自2007年10月1日起,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延庆县以及燕山、西站、开发区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7]371号          2007-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1年11月30日起30日后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失效,文件附件1.《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于本市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凡是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购置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以下简称“非国标机具”),将采取使用期满自然淘汰的方式,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以下简称“国标机具”)并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更换范围  

  (一)纳税人自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以购买之日算起,凡已满五年的,均应按规定重新购置国标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新的使用授权,同时也不再提供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更换时间安排

  为了保证更换工作平稳有序,采取按区域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延庆县以及燕山、西站、开发区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

  (二)自2007年11月1日起,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

  三、[条款失效]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一)针对纳税人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事项时,涉及提交《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关情形明确如下:

  1.对于2004年7月1日前已经税务机关核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继续有效。由于无法提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可填写《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替代《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许可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手续提供材料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规定提交《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于自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许可但丢失《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写《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替代《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由于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结合发票管理工作要求,纳税人须在申请领购发票时,提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即申请人按照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规定,在提交申请(变更)材料的同时,仍需提交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需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对资质证明不符或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对于申请人不能按照《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在《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中填写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交决定部门,由决定部门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四、[条款修订]发票及税控管理

  (一)对于需要更换国标机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行政审批。对于已更换国标机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其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信息。

  (二)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换国标机具的通知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宜,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规定,申请购置国标机具并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三)在纳税人办理行政审批和购置国标机具期间,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非国标税控机打票可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暂不作缴销处理,同时可适量销售非国标税控发票,以保证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

  (四)对于已购置国标机具并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为纳税人办理非国标机具的注销手续,同时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收缴纳税人使用的税控密码器,并登记造册定期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税屋提示——
  “四、发票及税控管理”之(一)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行政审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申请确认。”
  “四、发票及税控管理”之(二)中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宜”修改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事宜”。


  五、相关管理要求

  (一)更换国标机具工作是全面推广应用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各局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和市局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充分发挥本局国标税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作用,制定落实计划和管理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各局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准确掌握本辖区应更换国标机具的纳税户数量,摸清底数,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更换工作。

  (三)鉴于本次更换国标机具范围广、数量大,各局应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并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工作,并精心细致地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和开导工作。

  (四)各局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国标税控代理服务商,做好国标机具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

  [附件失效]1.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

  2.申购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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