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9
摘要: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04月29日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1.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财税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包括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等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底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

  二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是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和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上述税收政策既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又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视。

  此外,对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也给予了税收扶持政策。

  2. 问:此次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

  (2)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3)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

  (4)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

  (5)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

  (6)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 问: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总的来看,该项政策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并强调推动经济转型必须实现有就业的增长,这也是稳增长的关键,关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重点群体的变化,在落实好现行有利于就业税收政策及新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政策的同时,有必要继续实施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4. 问: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有哪些变化?

  答:1998年,我国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作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皆可涵盖在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当前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就业。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5. 问:为什么要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答: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做法,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较大改变,适当增加行业范围,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 问:为什么要扩大扣减税费范围?

  答:按照原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出台时,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征收,因此未将其纳入扣减税费范围。考虑到当前各地已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扣减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7. 问:为什么要提高扣除额上限?

  答: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维持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和企业吸纳就业每人4000元扣减定额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限额(定额)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为: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8. 问:为什么要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答: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 问:为贯彻落实完善后的税收政策,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涉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配合。要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跟踪和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审核发放,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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