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要求与政策依据(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第1行 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 主营业务成本 、 其他业务支出 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有 视同销售成本 。另外,该行的数据也是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的依据...


  一、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有“视同销售成本”。另外,该行的数据也是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的依据。该行的数据来源于本表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以及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等三行数据的加和。用公式表示则是:

  销售(营业)成本合计=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本行的数据内容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相对应。

  2、相关政策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归集和核算企业的成本。

  (2)纳税人必须正确区分成本与非成本的界限。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无论上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还是在税收制度上都被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这两种支出的处理是不同的,自然,对纳税人而言,也必须对其所发生的支出项目进行区分,并严格遵守成本的开支范围,特别是不能将资本性支出有意地归入为收益性支出。

  (3)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成本与费用具有严格的界限,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了明确:“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八条进一步予以明确:“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在上述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对销售(营业)成本的范围又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指出:“销售(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和“视同销售成本”。这种修改不仅使税收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更加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的税法遵从成本,而且也使得税收上的销售(营业)成本与销售(营业)收入相对应,更加符合成本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和精神。

  (3)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4)合理分配间接成本。合理分配间接成本,是在计算确定销售(营业)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间接成本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销售(营业)成本的准确计算,因此,税法对间接成本明确规定了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纳税人也就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合理地分配间接成本。对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当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的,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用某些复杂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5)注意成本核算的一致性问题。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企业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未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擅自改变上述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并注意保持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相配比。该行的数据来源于本表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以及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等四行的合计数。用公式表示即是: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本行数据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行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2、相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纳税人也就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进行填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只要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三、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该行的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通过“主管业务成本”科目反映的销售商品的成本。本行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相对应。

  2、相关政策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为了确保该行数据的准确填报,纳税人可以通过下列一系列公式计算和检验所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A工业企业纳税人:

  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一产成品年底存货

  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全年产成品成本+产成品年初存货

  全年产成品成本=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一在产品年底存货

  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全年制造成本合计+在产品年初存货

  全年制造成本合计=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年初存货+本年采购一年底存货

  B商品企业纳税人

  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一期末存货成本

  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成本

  本期进货成本=商品成本+运输及相关成本

  不过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企业在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检验时,应注意将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等在中途销售或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情况下,应从正常的制造、销售成本中剔除,以保证上述公式的平衡。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