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2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  ※哪些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

    ※哪些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外企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从何时开始缴纳?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也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外企应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外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也有过渡期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行5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外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也有过渡期优惠?

  外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明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政策。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

  ※我国对于土地调控方面所做出的工作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调控土地资源,国家已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主要有:

  发挥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一是通过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税额幅度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建设用地的税收征管,以引导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土地使用税源清查

  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将用近一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

  此次清查的重点在于完整土地使用税源信息,使税务机关将能够实现根据用地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于城乡接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进行摸底掌握,改变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存在不一致等情况。

  ※税务机关对于此次土地使用税源清查采取的方法

  实现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达到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此外,全面掌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后的相关税源信息。此次清查旨在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在实地测量工作中,税务机关将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

  通知强调,这次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所掌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导入地方税税源监控管理系统。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综合利用工作,把税源管理与收入分析、征收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省地税机关要通过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为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确定征收管理的重点环节提供依据。

  ※此次进行土地税源清查的范围

  此次进行土地税源清查的范围为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区域和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1、对于城乡接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

  2、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