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2]1749号 海关总署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10-17
摘要:总署在审核贷款进口物资的过程中,时有发现一个项目中掺杂一些非项目直接所需的物品,例如:利用贷款建设港口的项目进口职工医院所需的CT、B超等医疗设备,井下煤矿开采的能源项目进口印刷胶印设备等。诸如此类物品应照章征税。

海关总署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1992]1749号      1992-10-17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署税[1992]1365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含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以下称“贷款”)进口货物的减免税项目将改由地方海关审批,最近陆续接到部分海关来函来电,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减免税界限,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用物资以及原材料的征免税界限问题

  1.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林、渔、牧业系统,利用贷款进口的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包括添加剂)可按规定予以免税。

  2.[1984]署税字第457号、698号文所指的建厂(场)安装、加固设置所必需进口的材料是指用于项目建厂等使用的建筑材料,可予以免税。在此之外如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利项目进口的钢材、木材、水泥、沥清等也可比照上述材料予以免税,其他材料应照章征税。

  二、关于进口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的征免税界限问题

  1.凡随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进口的零部件,其金额在设备价的5%以内,可予免税。超出部分应照章征税。

  2.单独进口零件、部件一律照章征税。

  三、关于进口施工机械、船舶、飞机、车辆的征免税界限问题

  利用贷款进口的车辆(不包括货运车辆)、船舶、飞机以及施工机械,原则上应照章征税。但是经批准进口国内不能制造的施工机械和特种专用车、船、飞机,应由主管海关或主管部门报总署特案审批。

  四、关于贷款项目进口非项目直接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征税问题

  总署在审核贷款进口物资的过程中,时有发现一个项目中掺杂一些非项目直接所需的物品,例如:利用贷款建设港口的项目进口职工医院所需的CT、B超等医疗设备,井下煤矿开采的能源项目进口印刷胶印设备等。诸如此类物品应照章征税。

  五、关于利用“黑字还流”贷款进口物品税收优惠问题,除贷款证明书的格式外,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关于统一使用贷款证明书、申请免税函的格式问题

  为了便于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地方海关在具体审批和操作上规范化、程序化,从1993年1月1日起,凡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含亚行)贷款、“黑字还流”贷款、日本海关经济协力基本贷款,以及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使用的中行贷款、日本“伊藤忠”贷款、能源贷款等均使用统一格式的贷款证明书和申请免税函(详见附件1、2)。凡外国政府贷款的贷款证明书由对外经贸部外国贷款管理司(暂定)填写、签章;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填写、签章,其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各部委的主管司(局)填写、签章;凡使用“黑字还流”贷款的证明书由对外经贸部外国贷款管理司(暂定)填写、签章;凡使用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的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司(局)或相当于司(局)级单位填写、签章;凡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油田使用中国银行贷款、日本“伊藤忠”贷款、日本能源贷款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填写、签章。申请免税函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1984]署税字第338号、457号、698号文,署税[1990]1211号文中有关在总署如何办理减免手续部分自199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七、为使减免税物资的审核、查验、统计以及后续管理工作条理化、规范化,自1993年1月1日起各关应对减免税物资实行计算机管理,为此将统一实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详见附件4)。署税[1992]1365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证明(三联单)以及署监一[1992]1099号文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废止。

  八、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统一由北京海关按无碳印刷方式印制,尺寸25.5厘米×25.5厘米,并加有防伪标志。各关于12月1日前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以便及早安排印刷。

  九、为使减免税下放工作做到衔接不乱、过渡有序,各关应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原来文件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办理,对于超出免税范围或征免税界限难以区别的商品应及时上报总署,不得越权或变相扩大减免税范围,属于临时减免税的应一律报总署审批,对上述贷款项目的审批情况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

  199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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