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45号 2004-02-0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适用本通知。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市及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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