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8]14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7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27
摘要: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7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44号         2018-03-27

深圳市金融办:

  《关于出台涉海金融支持政策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7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代表建议提出的“创新退税制度,建议探索通过承运人退税构建全新贸易运输模式”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地方政策执行机关,我局将主动向上级部门反映这一建议。

  二、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支持涉海金融的税收政策。例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船舶等)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深圳市涉海金融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联系人:周曼琪 联系电话:83878384)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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