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5号 2007-1-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凡达到建账标准的,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建账的宣传、辅导、督促与相关管理工作;达不到建账标准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有关程序要求,实施有关审批手续。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地税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工作协作,促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顺利开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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