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5]22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02
摘要: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不同时具备“经工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等三个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资格认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229号          2005-07-0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既是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点、难点,也是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力度,防范重大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教育每个税务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强化执法意识,增强责任心。另一方面,要靠机制来严格落实责任。全面实行工作底稿制,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如实记录和签字,并强化检查监督,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的管理。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制度和规定进行梳理,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头抓好贯彻落实。税政部门要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征管部门应加强对普通发票,特别是对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发售、开具等的管理,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废旧物资涉票案件的查处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深化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

  三、强化措施,加强控管

  (一)严把资格认定关

  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不同时具备“经工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等三个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资格认定。各地应结合当前对废旧物资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对现有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取消免税资格。

  (二)积极推进“一机两票”试点工作

  总局计划从7月份开始,首先安排我省开展“一机两票”的试点工作。各地要以此为契机,争取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强化数据应用,充分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对销售发票的信息共享和比对,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控管。

  (三)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是规范发票开具。根据总局的要求,我省将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增加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详细地址等栏次,回收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开。

  二是严格发票限额限量发售。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将取消万元版收购发票,只保留千元版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和《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对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回收经营单位只有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对确有虚开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除依法处罚外,应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积极控制回收经营单位的现金流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有条件的市,要加强与银行部门的配合,对回收经营单位大宗的收购和销售业务,由现金结算改为实行银行结算,加强税源控管。

  附件:国税函[2005]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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