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昆地税二字[2008]76号 2008-09-17 税屋提示——依据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12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的文件依据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地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经测算后研究决定,在昆明地区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基本能准确核算(查实)或计算推定出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或计算推定出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可实行定额核定征收。 (一)各县(市)、区的国、地税部门应加强协调,共同协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四城区及市局各直属局(含三个开发区局)按附表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各县、安宁市、东川区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应在我市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抄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见附表) 二、纳税人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分别核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三、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在每年一季度内完成。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变动。新开业的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 成本(费用)支出额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 (1-应税所得率)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税所得率或附征率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昆明地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昆明地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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