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1]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成差价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3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章(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明确者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成差价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7号       2001-1-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反映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提取的提成差价能否税前扣除问题,现重申明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章(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明确者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因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己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坏帐准备金与商品削价准备金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提取的“提成差价”不得给予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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