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88号 2009-05-21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鉴于以上增值税政策的调整,现对相关普通发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有《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湖北省棉花收购统一发票》、《湖北省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加上版面与联次的不同,共有十余种之多,加大了各地管理成本和难度。现将三种收购发票统一为《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票样附后。《收购发票》一式四联,规格为:175x95mm,种类代码为:22041,发票代码为:44102,金额版本为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 二、新增《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目前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也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农产品的品名。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范围广泛,不利于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为加强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管理,新增《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票样附后。《销售发票》一式四联,规格为:175x95mm,种类代码为:21441,发票代码为:24101,金额版本为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销售发票》仅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销售发票》的小规模纳税实施有效监管。 三、调整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管理权限《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14号)规定,“《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由征管部门和流转税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征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包括发票的印制、进出库、仓储管理等,流转税部门负责政策管理,包括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开具管理、发售管理等。”由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取消免税资格,并且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由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四、《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启用时间为2009年7月1日,各地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附件1:《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票样(略) 附件2:《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