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18]1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07
摘要: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年度获得的市财政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和对省级财力贡献省级奖励三亚部分的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间内再相应予以拨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8]112号      2018-06-07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77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加快三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鼓励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在三亚设立总部,加强各类总部聚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现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新落户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三亚市设立或迁入三亚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现有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三亚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企业。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三亚市的,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章 政策支持条款

  第四条 开办补助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补助200万元。开办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基础贡献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给予奖励支持,前3年按70%给予奖励支持,后2年按40%给予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环比增量部分给予60%奖励支持。

  (二)上台阶贡献奖励

  对认定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2000万元—4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4000万元—8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8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5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10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10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

  对认定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5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

  (三)增量贡献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连续2年经营形成的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呈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0%,给予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30%奖励,增量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管理人员奖励对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管、认定为三亚市高层次人才的总部企业人员在前5年中每年根据其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40%给予奖励。

  总部企业享受三亚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层次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根据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给予租金补贴不超过5年,前3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后2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八条 购房补贴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5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若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购房补贴)的8%给予补贴,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购房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可以同时申请,但获得的累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不超过最高一项补贴。享受补贴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应予退还。

  第九条 培育企业发展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集聚区奖励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形成的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第十一条 绿色服务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绿色服务窗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认定文件可享受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

  第十二条 特别支持对新重点引进对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制度,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设在市商务会展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政策兑现流程:奖补资金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市联席办每年负责组织政策兑现工作,经认定的总部,需准备下列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信息证明、验资报告;

  3.总部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4.省联席办颁发的总部认定证书;

  5.申请扶持种类、额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主要股东或申请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叁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市联席办。由市联席办作出审核意见上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联席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补的,除按照规定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将其列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须书面承诺自享受三亚市总部企业奖补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离三亚市,如搬离或更改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享受到的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三亚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总部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每个总部企业最多享受5年。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年度获得的市财政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和对省级财力贡献省级奖励三亚部分的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间内再相应予以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内”“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数值区间中的前一个不含本数、后一个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会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三府〔2011〕131号)和《三亚市促进海棠湾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三府〔2013〕14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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