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9-26
摘要:为了贯彻国务院“三保三压”的方针,从严控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个人修建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房屋,可比照《建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一些地区反映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或出售房屋应否征收建筑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了贯彻国务院“三保三压”的方针,从严控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个人修建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房屋,可比照《建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9月26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