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铁路保安集体企业有关费用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字[1995]149号 1995-11-07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一、职工教育训练费,专项用于保安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及日常训练等支出,可按计税工资额的3%以内从营业收入中提取,准予扣除。 二、被服费,是指按规定为保安人员购置被褥、服装费,可按每人每月28元计算扣除。 三、人身保险费,按职工计税工资额的2%提取,准予扣除。 四、企业支付给公安干警协同保安人员武装看护、押运物资的劳务费,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7%以内的,准予扣除。 五、赔偿准备金,是指企业看护、押运物资造成损失而支付给货主的赔偿金,可按营业收入的1%计提,准予扣除,但累计帐面余额不得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3%。 六、行政管理费,鉴于铁路保安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均是跨地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省地税局审批管理,各地税务机关监督执行。 七、其他有关扣除项目按财务制度和新税制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到1996年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