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1998]25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股息、利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本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12-10
摘要:在按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时,其本金应以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价、市场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股息、利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本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1998]255号           1998-12-10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关于股息 利息 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税字[1998]320号)下发后,有些市县反映,《通知》中所提及的本金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仅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按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时,其本金应以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价、市场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凡过去的规定、解释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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