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和软件行业税收优惠详解(2022年6月)

来源:广西税务 作者:广西税务 人气: 时间:2022-06-20
摘要: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要享受免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4)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1:2021年某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是100万元,形成了一项新技术,那该企业就可以按照175万元的无形资产在相应的年度内进行摊销。若研发失败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企业也可以享受75%的加计扣除,可以扣除的费用由100万变成了175万。

  案例2: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是100万元,形成了一项新技术,那该企业就可以按照200万元的无形资产在相应的年度内进行摊销。若研发失败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企业也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可以扣除的费用由100万变成了200万。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相当于2022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部分按照2.5%来交税,100-300万元部分按照5%交税。

  案例:

  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x12.5%x20%=1.25万元。

  减免税额=50x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x12.5%x20%+(150-100)x25%x20%=2.5+2.5=5万元。

  减免税额=150x25%-5=32.5万元。

  (6)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案例1:广西南宁市的A软件企业2022年1月成立,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0x2.5%=1.25万元。

  同时适用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因此,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x2.5%x(1-40%)=0.75万元。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基础上少缴40%的税款。

  由此看来,如果企业是2021年起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六个城市设立的,当所得额不超100万元相当于按1.5%来计算!

  案例2:广西南宁市的B软件企业2021年1月成立,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x2.5%+50x5%=5万元。

  同时适用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因此,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x(1-40%)=3万元。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基础上少缴40%的税款。

  (7)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1.原有的正在施行的一次性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新”指时间上的新,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手设备、器具也算;

  (2)"购入”的方式,要求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购入,除了这两种方式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是不能享受这项政策的,比如通过投资取得的机器;

  (3)政策所提及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新政速递

  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购入软件可缩短摊销年限至2年

  一、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缩短为2年(含)。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2)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

  ①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④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⑤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注意: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其他税费减免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

  [享受主体]

  (1)全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

  (2)全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在内。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公司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又是小型微利企业,只需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可。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

  无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不论取得销售收入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可以享受这项免征优惠。

  3.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征收对象

  [优惠内容]

  根据财政部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针对企业纳税人才可以享受,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2)将残疾人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的企业,申请减免残保金。

  5.印花税优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案例:甲高新技术公司2022年1月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了1000万,应按"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此时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500(=10000000x0.0005x50%)元,

  如果该公司同时符合“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则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50(=2500x50%)元。

  6、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优惠

  (1)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④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⑤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雇佣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优惠

  ①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③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④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7、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减免优惠

  (1)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困难企业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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