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持有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若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3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仍继续开具作废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自2014年2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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