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肃税收执法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严明执法纪律,有力保障地税工作人员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依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特作出以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有税不收、无税乱收或“寅吃卯粮”收过头税; 二、不准违反规定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混级混库、延压和截留税款; 三、不准包税摊税和收税不开票、开票不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将发票、税票委托、转借给非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开具; 四、不准收人情税、关系税,或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核定税款或调整纳税人税负定额; 五、不准多头对纳税人开展重复检查或违反规定随意设定行政许可和涉税行政审批事项; 六、不准滥用职权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随意扣压、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财产,乱征乱罚; 七、不准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或擅自越权减免税款和滞纳金; 八、不准一人单独上岗进行税收检查和实施税务稽查,或在非执行公务时着税务制服进入经营性餐饮、娱乐场所; 九、不准刁难纳税人,重复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资料,对纳税人的涉税询问、诉求、举报、信访事项置之不理、久拖不办或久办不结; 十、不准以权谋私,强制为纳税人指定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向纳税人索、拿、卡、要、报或低价、压价购买商品,接受纳税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强化对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中贯彻执行“十不准”规定的监督和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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